在日本賣樓(賣物業)或傳給子女,要交多少稅?賣出獲利要交轉讓所得稅(持有5年以上的長期約20.315%、5年以下的短期約39.63%),傳給子女・家人時要交繼承稅(即香港說的遺產稅)・贈與稅。日本所在的不動產,即使業主・繼承人住海外,也是日本的課稅對象。
① 賣出時 ― 轉讓所得稅
賣物業產生利益(轉讓所得=賣出價−取得費−轉讓費用)時,按持有期間適用不同稅率。
| 區分 | 持有期間(目安) | 稅率(目安) |
|---|---|---|
| 長期轉讓 | 賣出當年1月1日時點持有滿5年以上 | 約20.315%(所得稅15%+復興特別所得稅+住民稅5%) |
| 短期轉讓 | 同 5年以下 | 約39.63%(所得稅30%+復興特別所得稅+住民稅9%) |
※住民稅只對當年1月1日在日本有住所的人課徵,因此非居住者不課住民稅分,目安為所得稅+復興特別所得稅(長期約15.315%/短期約30.63%)。特例(自住財產特別扣除等)能否適用因情況而異,最終判斷請向稅理士・國稅廳確認。
② 非居住者賣出時的源泉徵收 10.21%
賣主為非居住者時,原則上由買主從賣出代金中源泉徵收10.21%並代為繳納,餘額支付給賣主。這相當於預繳,賣主之後透過確定申報精算。例外:買主為個人、用作本人或親屬自住,且代金在1億日圓以下時,無需源泉徵收。
③ 持有期間的稅金
持有期間,每年1月1日時點的所有者要繳固定資產稅・都市計畫稅。折舊・耐用年數的思路見建築物折舊與節稅,購買時的稅金見外國人的不動產稅金。
④ 傳給子女・家人時 ― 繼承稅(遺產稅)・贈與稅
位於日本國內的不動產,即使業主或繼承人住海外,也屬日本繼承稅對象(對日本所在財產課稅)。繼承稅有基礎扣除,超過扣除額的部分才課稅。
- 繼承稅基礎扣除=3,000萬日圓 + 600萬日圓 × 法定繼承人數。
- 生前贈與要交贈與稅。曆年課稅每年有110萬日圓基礎扣除;較大額的移轉還有「繼承時精算課稅」可選。
不動產的評價(土地以路線價等、建物以固定資產稅評價額為目安)以及扣除・特例的適用都很專業。包含繼承人住海外時的手續與所需文件,建議向稅理士諮詢。
⑤ 海外業主該提前辦好的實務
- 選任並申報納稅管理人——非居住者須指定代理稅務手續的納稅管理人,並向稅務署申報。
- 賣出次年確定申報——轉讓所得在賣出次年透過確定申報精算(源泉徵收分也在此清算)。
- 保管取得費憑證——取得費不明時按概算取得費(賣出價的5%)計算,稅負更重。務必保管購買合同・建築費記錄。
- 專家協作——與稅理士(稅務)・司法書士(登記)協作,並用遠端施工管理不必來日推進。
- 國際匯款——賣出代金的匯出・收取見海外業主對應。
東和建設的角色與常見誤解
稅務屬專家領域。本公司作為建築公司,協助製作將來賣出・繼承時有用的資料——作為取得費依據的建築費記錄、圖紙・規格書的保管。稅額本身請向稅理士・國稅廳確認。
| 常見誤解 | 正確理解・對策 |
|---|---|
| 「住海外就不用交日本稅」 | 日本所在的不動產,轉讓與繼承都屬日本課稅對象 |
| 「賣了到手=賣出價」 | 非居住者由買主源泉徵收10.21%,另有轉讓所得稅 |
| 「遺產稅只針對住日本的人」 | 日本所在的財產,海外繼承人也要課稅 |
| 「取得費的文件不用留」 | 不明則按概算5%計稅,稅負更重。保管合同・建築費 |
| 「自己申報就行」 | 非居住者須選任納稅管理人並向稅務署申報 |
日本的不動產(物業)不是「人在海外就不課稅」的資產。把出口(賣出)和傳承(繼承)一併考慮,從建築階段就留好取得費記錄,會很有用。本文為一般性資訊,稅率與制度會修訂,個案稅額與手續請務必向稅理士・會計士・國稅廳確認。建物的規劃與概算歡迎免費諮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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