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物依結構法定耐用年限折舊(木造22年·鋼結構34年·RC造47年),每年作為費用計入以壓縮應稅所得。是高收入者·法人有效的節稅策略,但出售時要注意轉讓所得與折舊回吐。須諮詢稅理士。

常聽人說「建物可以當費用抵扣」,它的本質就是折舊。若不理解機制就用,保有期間看似佔了便宜,出售時卻被一次性課稅,總帳反而吃虧。把耐用年數、節稅效果到最終轉手連成一條線來設計,才是正道。

1. 何為折舊

建物被視為隨時間價值遞減,於是把取得費分攤到耐用年數,每年作為費用(折舊費)計入。土地不折舊,故不在範圍內,可折舊的只有建物與設備。這是第一要點:同為 1 億日圓的物業,「建物 8,000 萬・土地 2,000 萬」與「建物 4,000 萬・土地 6,000 萬」,每年能計費的金額天差地別。買賣合約中建物與土地的分攤會左右節稅效果,故取得時應留意內訳。現行建物(2007 年 4 月以後取得)原則用「定額法」,每年計入近乎等額(取得費÷耐用年數)。

2. 構造別法定耐用年數(住宅用)

構造法定耐用年數
木造22 年
輕量鋼骨(厚 3mm 以下)19 年
輕量鋼骨(厚 3〜4mm)27 年
重量鋼骨(S 造)34 年
鋼筋混凝土(RC 造)47 年

年數越短,每年的折舊費越大,短期節稅效果越高。例如建物 4,400 萬日圓,木造(22 年)每年 200 萬,RC 造(47 年)每年約 94 萬——木造是「快而厚」,RC 是「慢而薄」地計費。但買中古則不同:屋齡超過法定耐用年數的物業按「耐用年數×20%」重算,已過一部分則按「(耐用年數−已過年數)+已過年數×20%」,折舊期大幅縮短。這正是高齡木造在節稅上受歡迎的道理。

3. 節稅的機制

折舊費最大的特點是不伴隨現金流出的費用。實際支出在取得時已結束,帳面上卻每年都立費用——因此能在不減少手頭現金的情況下,僅壓縮課稅所得。把它從不動產所得或事業所得中扣除,所得稅・住民稅即下降。效果大的是「建物價格大、且另有高所得的人」。反之所得小、或以土地為主而折舊少的物業,節稅利益寥寥。應將自身所得水準與物業的建物佔比對照後再判斷。

4. 法人購買 vs 個人購買

以誰的名義持有,稅的作用方式不同。個人為累進課稅(所得稅最高 45%+住民稅實質約 55%),所得越高,折舊的壓縮效果越大,但不動產所得的赤字與其他所得通算有範圍限制。法人稅率較為平坦,虧損(欠損金)結轉期比個人長,董事報酬・保險等費用計入的自由度也高。大致而言:保有規模大、長期持有、多物業宜法人化;單筆・小規模則個人。設立與維持也有成本,應按規模與持有年數找出損益平衡點。

5. 高所得者・海外業主的運用

有高薪或高事業所得者,可用折舊把課稅所得的高峰平準化。非居住者(海外業主)對日本境內不動產的所得同樣在日本課稅,也能以同樣方式折舊計費。但租金會先被源泉徵收 20.42%,再以確定申報結算,且涉及本國的外國稅額扣除與租稅條約的適用關係,因此須以日本與本國兩層來設計。機制雖與個人相同,手續複雜程度卻不在一個量級,稅理士的介入實為前提。

6. 出售時的注意點

這是最易被忽略的陷阱。計算售益(轉讓所得)所用的取得費,並非買入價本身,而是取得費減去折舊累計後的「帳面價值(簿價)」。也就是說,保有期間用折舊計費的部分會拉低簿價,售益便被算得更大,轉讓稅隨之增加。折舊與其說是「節稅」,不如說更接近把保有期的稅推遲到出售時的課稅遞延。正因如此,讓持有期超過 5 年踏入長期轉讓(稅率優惠)、從一開始就試算簿價與預期售價等,在買入時就把日後的轉手方案想清楚,才真正有效。

折舊不是「魔法節稅」,而是遞延課稅與所得平準化的手段。建物的構造選擇(RC 或木造)不只關乎居住舒適與耐久,更直接關係稅務戰略。具體數值務必向稅理士確認。

來源與參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