常听人说"建物可以当费用抵扣",它的本质就是折旧。若不理解机制就用,保有期间看似占了便宜,出售时却被一次性课税,总账反而吃亏。把耐用年数、节税效果到最终转手连成一条线来设计,才是正道。
1. 何为折旧
建物被视为随时间价值递减,于是把取得费分摊到耐用年数,每年作为费用(折旧费)计入。土地不折旧,故不在范围内,可折旧的只有建物与设备。这是第一要点:同为 1 亿日元的物业,"建物 8,000 万・土地 2,000 万"与"建物 4,000 万・土地 6,000 万",每年能计费的金额天差地别。买卖合约中建物与土地的分摊会左右节税效果,故取得时应留意内訳。现行建物(2007 年 4 月以后取得)原则用"定额法",每年计入近乎等额(取得费÷耐用年数)。
2. 构造别法定耐用年数(住宅用)
| 构造 | 法定耐用年数 |
|---|---|
| 木造 | 22 年 |
| 轻量钢骨(厚 3mm 以下) | 19 年 |
| 轻量钢骨(厚 3〜4mm) | 27 年 |
| 重量钢骨(S 造) | 34 年 |
| 钢筋混凝土(RC 造) | 47 年 |
年数越短,每年的折旧费越大,短期节税效果越高。例如建物 4,400 万日元,木造(22 年)每年 200 万,RC 造(47 年)每年约 94 万——木造是"快而厚",RC 是"慢而薄"地计费。但买二手则不同:屋龄超过法定耐用年数的物业按"耐用年数×20%"重算,已过一部分则按"(耐用年数−已过年数)+已过年数×20%",折旧期大幅缩短。这正是高龄木造在节税上受欢迎的道理。
3. 节税的机制
折旧费最大的特点是不伴随现金流出的费用。实际支出在取得时已结束,账面上却每年都立费用——因此能在不减少手头现金的情况下,仅压缩课税所得。把它从不动产所得或事业所得中扣除,所得税・住民税即下降。效果大的是"建物价格大、且另有高所得的人"。反之所得小、或以土地为主而折旧少的物业,节税利益寥寥。应将自身所得水平与物业的建物占比对照后再判断。
4. 法人购买 vs 个人购买
以谁的名义持有,税的作用方式不同。个人为累进课税(所得税最高 45%+住民税实质约 55%),所得越高,折旧的压缩效果越大,但不动产所得的赤字与其他所得通算有范围限制。法人税率较为平坦,亏损(欠损金)结转期比个人长,董事报酬・保险等费用计入的自由度也高。大致而言:保有规模大、长期持有、多物业宜法人化;单笔・小规模则个人。设立与维持也有成本,应按规模与持有年数找出损益平衡点。
5. 高所得者・海外业主的运用
有高薪或高事业所得者,可用折旧把课税所得的高峰平准化。非居住者(海外业主)对日本境内不动产的所得同样在日本课税,也能以同样方式折旧计费。但租金会先被源泉征收 20.42%,再以确定申报结算,且涉及本国的外国税额扣除与租税条约的适用关系,因此须以日本与本国两层来设计。机制虽与个人相同,手续复杂程度却不在一个量级,税理士的介入实为前提。
6. 出售时的注意点
这是最易被忽略的陷阱。计算售益(转让所得)所用的取得费,并非买入价本身,而是取得费减去折旧累计后的"账面价值(簿价)"。也就是说,保有期间用折旧计费的部分会拉低簿价,售益便被算得更大,转让税随之增加。折旧与其说是"节税",不如说更接近把保有期的税推迟到出售时的课税递延。正因如此,让持有期超过 5 年踏入长期转让(税率优惠)、从一开始就试算簿价与预期售价等,在买入时就把日后的转手方案想清楚,才真正有效。
折旧不是"魔法节税",而是递延课税与所得平准化的手段。建物的构造选择(RC 或木造)不只关乎居住舒适与耐久,更直接关系税务战略。具体数值务必向税理士确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