再建築不可物件指現存建築一經拆除便無法取得建築確認、不能重建的土地。原因多為不滿足建築基準法 43 條接道義務(地塊須以 2m 以上接寬 4m 以上的建築基準法道路)。救濟可能包括新設位置指定道路、43 條但書(2 項道路・43 條 2 項認定)、增購鄰地、退縮(setback)。此類物件價格低但難獲住宅貸款、再售性也低。購買前務必到役所建築指導課確認接道狀況與道路種別,並徵詢專家判斷。

1. 何謂再建築不可物件

「再建築不可物件」指的是一旦拆除現有建築,便無法新建建築的土地。現存建築可居住、可出租,但因重建・新建的建築確認無法下批,實質上「建築的壽命=土地活用的壽命」。遠低於行情出售的土地或中古屋,有時正暗藏再建築不可,若不知情而購入,將承擔極大風險。

2. 為何無法建造 — 接道義務

原因絕大多數在於不滿足建築基準法的「接道義務」。該法 43 條規定,建築物地塊原則上須以 2m 以上接於寬 4m 以上的「建築基準法上的道路」。此為確保火災時消防與避難、日常安全之規定。不滿足此條件的土地,原則上不得新建建築。

3. 主要成因模式

模式內容
未接道地塊根本未接道路(袋地・圍繞地)
間口不足雖接道路,但接觸寬度不足 2m
道寬不足所接之道寬不足 4m,不被認定為建築基準法道路
並非道路的通路外觀似道,法律上卻不屬「道路」(通路・私道等)
旗竿地的竿部細長通路狀地塊,竿部寬度未達 2m

4. 救濟可能 — 使之可建的方法

再建築不可,視條件有時可轉為「可建」。

上述可否,因地塊與道路狀況、自治體運用而大不相同。切勿憑「應能救濟」之臆斷便購入。務必事前與專家、役所確認。

5. 購買前檢查清單

  1. 役所建築指導課確認:必查所接之道的「道路種別」(42 條第幾項)、地塊接道長度。
  2. 實測道路寬度:勿僅憑登記或圖紙,須現地確認寬度。
  3. 住宅貸款可否:再建築不可擔保評估低,難獲住宅貸款(常以現金購入為前提)。
  4. 再售性:將來出售時買家有限,須將低流動性納入考量。
  5. 專家參與:簽約前請建築士・宅建士判斷「可建性」。

6. 改修・活用這一選擇

再建築不可物件並非只有缺點。因價格低廉,可不以重建為前提,而以大規模改修(骨架改修)再生後自住或出租。惟須確認申請的「大規模修繕・改裝」及增建受限,改修範圍須留意。若立地佳亦可期租賃需求,以現金取得博取利回的投資手法亦存。要之,最先判明「以重建為前提,還是以現況活用為前提」,正是與再建築不可物件相處之關鍵。

再建築不可物件是「便宜自有緣由」的典型。在被低價吸引之前,與專家確認接道・道路種別・救濟可能・資金計畫——這一道工夫,能避免將來的大後悔。

來源與參考